Page 279 - 全国中小企业法律政策宣传月暨浙江省“一起益企·小微你好”、宁波市“甬心助企·一起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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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司法: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尽职免责机制 助力保障小微企业健康
发展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公司涉嫌生产
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某公司提供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消除了违法行为。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公司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决定罚款 14000 元,没收违
法所得 20.6 元。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复议机构运用行政复
议调解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方式,促成处罚进一步减轻,某公司撤
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问题症结
本案中,某公司认为其违法所得仅 20.6 元,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对
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
免于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认为,本案某公司主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
关规定,应当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部门已减轻处罚。某公司经营
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
情权,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复议机构审查后认为,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虽不符合法定不
予处罚情形,但违法销售货值仅 405.4 元,违法所得仅 20.6 元,结合违法情节
较轻、主动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等情形,可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精神,从过罚相当等考量进一步减轻
处罚。
三、解决路径
一是深度走访与溯源核查相结合,精准把脉实情。复议部门实地入企走访,
听取经营困难与整改反馈,并同步开展涉案“小样”产品溯源,确认其系合规化
妆品的赠送小样。通过“看现场、查源头、听意见”,为精准裁量和涉企调解提
供坚实的事实支撑。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与专家研判双轮驱动,彰显执法温度。邀请法律顾问等专
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货值小、违法所得仅 20 余元、主动下架整改且危害后果
较小等情节,专题剖析相关典型案例,依法论证可在法定幅度内进一步减轻处罚,
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
三是创新运用尽职免责机制,破除调解障碍。复议机构主动运用行政复议调
解案件尽职免责机制,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情形,鼓励执法部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
再次减轻处罚。此举有效消除执法人员“不敢调、怕追责”思想顾虑,切实推动
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企双赢。
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一是坚持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规范处罚行使。行政复议机构需在行政机
关既有减轻处罚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减免幅度是否合理公正。本案中,行
政复议机构通过综合评估违法货值、违法所得、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等情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及国务院相关指导意见,推动行政
处罚再次减轻,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制度优势与监督效能。
二是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尽职免责机制,消除执法顾虑。实践中,有些执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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